筆者認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辯論後無法通過,並不意味着社會不夠包容。資料圖片
文:林哲玄
《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辯論後無法通過,有說我們在性别包容方面原地踏步,依然漠視同性伴侶的權利,社會依然不夠包容。
我投反對票,但不等於我看不見同性伴侶的客觀存在。身為醫生,我關心所有親人、親密關係人士,也包括同性伴侶彼此關懷照顧的需要。
我們先談權利:《條例草案》賦予同性伴侶的權利限於醫療探視權、某些醫療決定權,身後安排以及向對方捐贈器官作移植用途的權利。法案並不涉及其他範疇的權利。
醫院探視權不需要法例規範,這是醫院的決定。至於醫療決定權,當病人清醒時,決定權屬於病人。假如成年病人在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而沒有監護人,醫生一般與至親商量,本着病人的最佳利益達到共識後進行治療,否則醫生可以向法庭申請治療的命令。有監護人的病人則由監護人本着病人的最佳利益為他作出醫療決定。監護人由監護委員會透過審慎程序委任;監護人可以是親人也可以是朋友。
監護人外,律政司於2018年提交的《持續授權書條例草案》建議容許個人在對方同意下,指定對方為承權人。
一旦《持續授權書條例草案》得到通過,而同性伴侶雙方授權對方為承權人,將可保障伴侶的照顧、醫療決定和身後安排,大底上涵蓋了《條例草案》賦予的權利。當然,持續授權只在授權人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後才生效。可惜《持續授權書條例草案》暫時未有進一步審議。
捐贈器官予伴侶延續生命屬於人道需求。現行法例已容許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在信納一系列條件的前提下,批准進行在生無關係人士間的器官移植。
可見現行法例、醫院政策以及仍在等候審議的《持續授權書條例草案》均能替代《條例草案》賦予同性伴侶的權利。《條例草案》並非無可替代。
我們再談包容:我絕對認同我們要建立包容的社會,而先決條件是奠基於穩妥的道德基礎,不觸碰、不破壞我們珍惜的傳統價值觀,否則,包容的願望恐怕只會落空,變成抵觸。
異性婚姻是我們社會一直珍視的價值觀,也是社會得以發展,家庭得以延續的基礎。生生不息、繁衍後代是自然界的定律;在浩瀚的大自然裡,遵循自然定律是大多數,少數不遵循的我們包容。包容不等於正常化。
雖說終審法院的判決沒有要求承認同性婚姻,所要求「不過是」替代方案,但這種說法恐怕流於牽強。首先,《條例草案》下伴侶登記的基礎源自於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註冊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或與兩者大致相同的關係)。再者,登記是排他性的:登記人士不可與另一同性或異性人士擁有婚姻或民事伴侶關係;每個同性伴侶關係只容許兩個人登記。安排上,除了性別,與婚姻無異。可見替代方案就是替代同性婚姻,不過用上了另一個術語而已。
今日,立法會否決了《條例草案》。我相信議員投票都經過深思熟慮,也反映着選民的意願。在行政主導的制度下,議員履行監察政府的工作同樣不能怠慢。否決不反映民意的法案是必然的結果。
作者為醫療衞生界立法會議員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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