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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訊】早前有人在社交平台發起於本月26日傍晚在太古城中心舉行千人大合唱,逾百名黑衣人在場高叫反修例、反警察及「港獨」等口號。部分人士高舉涉及「港獨」等旗幟。警方到場後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並在網上發出呼籲提醒不要參與群眾聚集,否則會違反「限聚令」。逾百名人士再於當晚8時到太古城燕宫閤外聚集。警方發出藍旗警告,警告在場人士或涉參與非法集结。究竟「限聚令」或非法集結在定義及執法上有何分別?群眾高舉涉「港獨」等標語旗幟,以及轉發參與未經批准集會的帖子,又是否會犯法?《橙新聞》邀請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為大家解讀這些備受關注的問題。

以下是熊運信的詳細解答:

Q1:如何界定市民在公眾場所聚集是違反「限聚令」或非法集結?兩者的定義有何分別?

熊運信:「限聚令」是因為疫情而產生出來的暫時法例,只針對超過4人的群組,在《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第6條中列明,如有受禁群組聚集即屬犯法,包括參與該聚集的人及組織該聚集的人。控方不需證明為何會有超過4名人士在公眾場所聚集;而被告人士若認為有辯解理由可選擇不認罪,向法庭解釋是否有合理權限或辯解,由法庭作出裁決。

有關《公安條例》非法集結,是指3個人或以上在集結一起,事前並未根據《公安條例》向警方申請批准,而他們會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相反,「限聚令」沒有相關限制,舉例說5人在公眾地方聚在一起食煙,他們是違反「限聚令」,但不涉非法集結罪。因此,非法集結罪是強調相關非法行為是具有意圖擾亂社會秩序,與「限聚令」不帶意圖目的不同。

有關太古城事件,若控方可證明在場人士的行為帶有威嚇、侮辱或挑撥性,擾亂社會秩序,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便涉觸犯非法集結。另一方面,若有人明知其他在場集結人士有意圖作出上述威嚇行為,即使他本人未有作出任何行為,同樣有機會被檢控,因其出現會給予其他人士一種鼓勵去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定罪與否,在於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舉證,由法庭裁決。

Q2:違反「限聚令」或非法集結的刑罰有何分別?後者是刑事罪?

熊運信:「限聚令」不屬全刑事罪,是用刑事程序來審理,執法人士是因法例所賦予權力向違反者作出票控。若被告不認罪,就以刑事程序去處理。不過,「限聚令」除了可處2,000元定額罰款外,最高可判處監禁6個月。而觸犯《公安條例》非法集結,則屬刑事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Q3:群眾聚集時高舉涉及「港獨」等標語是否違法?

熊運信:這要取決於當事人行為及語言是否有煽動他人作暴力及不法行為的意圖,若屬實,則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叛逆或第9條煽動意圖。這兩條控罪的共通點是不論行為或語言是帶有煽動暴力的意圖。

Q4:在「限聚令」下,市民於網上發起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或轉發相關帖子及訊息,是否違法?

熊運信:市民於網上發起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屬於違反「限聚令」,因為條例列明組織該聚集人士屬違法。若市民轉發相關帖子涉及教唆,同樣可被控有份組織聚集違反「限聚令」。當然控方要有證據證明被告如何組織聚集,例如相關訊息是否由當事人發出。而轉發人士是否可以「貪得意」轉發作為辯解理由,就要由法庭作出裁決。

責編:CK Li

編輯 | 韓進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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