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訊】違法「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與朱耀明連同另外6人,上周二被裁定串謀干犯公眾妨擾等6項控罪成立,9人須為歷時79的佔領運動承擔罪責。有傳媒邀得資深大律師清洪,剖析陳仲衡法官的判詞。清洪指出,陳官於本案主要依賴早於17世紀開始沿用的普通法原則而非成文法判案,並在仔細檢視案情後,逐一反駁辯方提出的法律觀點,裁定9人所為足以入罪,是完全按照法律而無政治考量。
據《星島日報》報道,區域法院陳仲衡法官頒下的判詞長達268頁,分764個段落。清洪閱畢判詞後認為,陳官的裁決明顯非常詳細,他首先處理涉案的法律議題,再將他對於法律的分析應用在本案的案情上,繼而裁定9人罪名成立。辯方雖提出多項法律爭議,但都被陳官一一駁倒。
辯方大狀在審訊中提出多項爭議,清洪將爭議歸納作以下7點:1、被告並無控罪所指的犯罪意圖;2、被告在佔領現場的發言不是導致道路受阻的原因;3、佔領運動並無對公眾造成普遍傷害;4、控方無法證明被告在添美道煽惑他人干犯公眾妨擾罪;5、警方不當地使用催淚彈;6、佔領運動屬公民抗命;7、控方不能將群眾的公眾妨擾行為,追究於被告過往的煽惑行為上。
清洪指出,判詞內其中一個關鍵,是陳官按照控方提出涉案的控罪元素將9人定罪,並表明法庭無職權裁斷佔領運動背後的政治性起因。辯方雖以佔領運動屬公民抗命作辯解,陳官卻明言公民抗命並非在面對刑事檢控時的抗辯理由。
陳官解釋,雖然辯方稱3名發起人計劃的公民抗命只是為了讓公民覺醒,並非旨在癱瘓香港交通樞紐,但公民抗命的參與者需要自制,避免造成嚴重事故或不便。陳健民曾在庭上直言,佔領運動開始後必定造成不便,被告要求部分示威者克制以避免造成嚴重事故或不便的呼籲,顯然姍姍來遲。3名發起人認為,佔領行動不會造成交通癱瘓的衡量標準,實屬非常錯誤。如他們想以佔領方式達至公民抗命,根本毋須佔領全條馬路。
清洪強調,陳官只會基於控方搜集得來的呈堂證據,對上述指控作出裁斷。他考慮所有控方證據及辯方抗辯理由後,得出了對每個被告的結論。
辯方聲稱9人並無犯罪意圖,佔領運動一直只是和平示威集會,旨在爭取真普選,造成公眾妨擾從來不是他們的目的,事件亦無令民眾受傷。相反,警方處理方式非常不當,例如施放催淚彈驅趕集會民眾,以致更多民眾上街支持佔領。
陳官卻指,無論是3名發起人原定計劃在2014年10月1日於遮打道舉行的佔領運動,或是他們稍微改動計劃後、於9月28日凌晨一時啟動的佔領運動,均是3人一直精心計畫的「公民抗命」。3人在啟動佔領運動時,有意圖使義工糾察隊員、非法「佔中」支持者及聚集在添美道反對人大常委會「831」决定的示威學生團結起來,藉此擴大佔領運動的影響力,善用場地及現有參與者而「順水推舟」(ride with the tide)。
陳官分析指,警方於同年9月26日封鎖添美道,並非叫民眾無限期逗留該處,封路沒有給予示威者繼續佔領道路的絕對自主權。其實3名發起人早在啟動非法「佔中」、甚或於2013年3月提出「佔中」概念時已心中有數,盤算到警方或會使用催淚彈來驅趕示威者,故激發市民站出來佔領道路的,並非警方投擲催淚彈一事,而是3名發起人呼籲民眾「逼爆金鐘」的舉措。
至於辯方質疑控方以民眾在清場前夕的行為,對各被告於啟動非法「佔中」時的煽惑行為「秋後算帳」,陳官表明相關煽惑控罪成立與否的關鍵,是被告作出煽惑行為時的意圖,與被煽惑者的意圖完全無關,故此控方違反刑事法不得「秋後算帳」一說並不成立。
清洪補充指,陳官對9名被告的裁決並非千篇一律,而是仔細並個別地考慮案中各被告的犯案證據。以「夥同犯罪」為例,陳官小心地查看針對每個被告「夥同犯罪」的具體證據。就第2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朱耀明於其他被告煽惑他人犯罪時並不在現場。同樣道理,就第3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3名發起人於控罪所指的案發時間並無與其他被告一同煽惑民眾。故此3人就雙重煽惑罪獲裁定脫罪。
責編:陳正偉
編輯 | CK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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