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文聞
政府早前建議修訂《逃犯修例》,容許與未簽訂長期協定的地方,包括台灣與內地,均可通過單一個案方式移交逃犯,然而反對者直至今時今日仍繼續危言聳聽地指稱內地司法制度不公,甚至質疑對方捏造罪證要求引渡「異見者」,令本港法院無從把關云云。
這些反對者,有沒有看到內地已跟全球多個地方簽訂不同形式的移交逃犯協議?敢問一句:有沒有明顯違反協議的顯著事例出現過?
首先,內地司法制度和執行近年已益趨完善,這是不容否定的事實;第二,說到要捏造罪證去引渡異見者,這根本在操作上就可能性極微,皆因「紙包不住火」,當這些移交情況涉及兩個地方時,就幾可肯定要在陽光下進行,試問那些反對者口中的情況有可能發生嗎?一旦發生,可能會有無數個地方馬上與進行暗黑操作的地方斬斷移交逃犯的協議,代價絕對不菲,沒有地方會愚蠢到為此賠上巨大代價。
退一萬步來說,即使坊間有人對內地司法制度心存疑慮,那是否我們就可以對現有漏洞視而不見?針對坊間一些誤導性說法,身為保安局局長的李家超昨日在記者會答得清楚明白:「兇殺案又好、其他的殺人放火、械劫、炸彈,都可能發生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我沒跟她有長期協定的地方,你鼓勵我視而不見?你贊成我視而不見這個制度的缺陷?」
在內地殺人放火豈能有保護罩
請仔細想想,如果一如部分政客口中把內地排除在修例範圍外,是否意味著日後在內地「殺人放火」,只要本身擁有香港居留權,犯事後就可大搖大擺地在香港繼續過他的生活?屆時的香港,會是何等荒謬絕倫?
昨日,政府宣布條例的修訂中會把破產、證券期貨交易等一些經濟罪行剔除,坊間反應不一,其中一個說法指此舉像是向商界有所傾斜,對此,政府必須有更清晰的解說和保證。不過,我們同時慶幸當局把移交逃犯門檻提升,改為只可處理可判監三年以上、在香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個案,相信這也有助於釋除部分人的疑慮。
如果非建制派中人有同理心和憐憫心的話,希望在草案下周三提上立法會時,他們不要再別有用心地盲目反對修例。屈指一算,在台灣被殺的二十歲少女,至今已遇害剛好超過一年。她的沉冤,仍有待昭雪;社會的公義,仍有待彰顯。
作者為時事評論員、前傳媒人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責編:陳正偉
編輯 | 陳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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