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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學習國歌、尊重國歌天經地義。圖:資料圖

文:黃芷淵

日前一段影片在社交媒體廣傳:在2019年英式橄欖球世界盃外圍賽上,香港隊對陣肯尼亞隊,賽前奏響雙方國歌;鏡頭一掃,只見香港隊16名隊員有15人為非華裔人士,16人齊聲唱著中國國歌。隊員唱畢,主教練為他們鼓掌。

看到影片之日,剛好醞釀多時的《國歌條例草案》提交香港立法會首讀。幾個香港眾志的成員闖入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將寫上「不歌頌的自由」的黑底白字橫額掛在花槽旗杆,與保安人員發生碰撞。特區政府隨後報警及強烈譴責。

同樣牽涉國歌,兩個畫面,竟形成如此強烈的對比。

翻看整份《國歌條例草案》,既沒有「歌頌國歌」的字眼,亦沒有「扼殺自由」之意,筆者不明白,《國歌法》立法,與「歌頌自由」有何關係呢?

《國歌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是維護國歌尊嚴,透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並就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刑罰。根據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國歌法》已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因此,在香港進行《國歌法》本地立法,本身就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況且香港的《國歌條例草案》已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做法符合「一國兩制」原則。

記得在香港回歸初期,特區政府大力推廣國民教育,後來教育局主辦「香港領袖生獎勵計劃:國民教育課程」,學生代表們赴北京學習國情十天:觀看升旗禮、聽歷史課、參觀航天指揮控制中心等等。就算當年的學生對國情認識不多,大家都不會否認,我們的身份存在所謂的「二元認同」,即香港人也是中國人,所以學習國情歷史、學唱國歌、尊重國歌,可以說是天經地義的事。

《國歌條例草案》推出後,筆者與當年的「國民教育大使」聊起《國歌法》,他們都覺得爭議莫名其妙:「沒打算侮辱國歌,為什麼怕有罰則?」「聽到國歌要肅立和舉止莊重,這不是全世界都這樣的嗎?」「如果沒有意圖侮辱國歌,怎會擔心『何謂有意圖』?」「我沒打算偷竊,現在你說偷竊罪要加重刑罰,與我有關嗎?」

更何況政府也對所謂的灰色地帶作出清楚解釋:茶餐廳電視播放國歌,顧客用餐不必肅立奏唱;利用國歌進行二次創作、篡改歌詞曲譜,玩弄國歌即屬犯罪;私下以其他方式奏唱國歌或對國歌進行二次創作,不會被視為犯法,但如果存心挑戰法律,如同等待被檢控。

再看看其他國家:美國《國歌法》包括在《國旗法》內,列明奏唱國歌時國民要面向國旗或音樂方向,保持肅立及脫帽,右手要按住心口位置。菲律賓法例列明,演奏國歌時國民必須頌唱並保持肅立,用右手按住左胸或左肩敬禮,罪成可判監禁及罰款。馬來西亞的法例則規定,國民在奏唱國歌要保持肅立,罪成可判囚及罰款。俄羅斯也將侮辱國歌列為刑事罪,規定在公開場合或網上故意歪曲國歌歌詞或音樂,可被判監禁。烏克蘭的《國歌法》同樣規定國民不可嘲諷國歌,違者會被法律追究。

全球多國都有制訂對國歌的規範,就算內容細則不同,目標都是一致的,就是要讓國民會唱國歌和尊重國歌。

國歌是一個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會允許國民侮辱自己的國歌。《國歌法》的原意是引導和規範,如果市民不是故意挑釁,根本不必擔心會誤墮法網。正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所說:「《國歌法》不是洪水猛獸,那只是針對存心挑戰國歌的人,與一般市民無關。」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責編:陳正偉

編輯 | Erin 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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