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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法定產假於12月11日起延長四星期。 圖:中通社

【橙訊】本港法定產假於12月11日起延長四星期,至合共14個星期。

勞工處指《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將於年12月11日生效。《修訂條例》讓合資格僱員在緊接十個星期的產假之後連續放取;並維持以現時法定產假薪酬的比率,即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計算就延長產假須支付的法定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80,000元為上限。

《修訂條例》亦涵蓋兩項修訂,包括將《僱傭條例》下「流產」定義由「懷孕28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24個星期內」,讓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的女性僱員,在符合其他所需條件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產假;以及接納由醫療專業人員所簽發的到診證明書,作為合資格僱員就接受產前檢查當日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證明文件。 

更新「流產」定義 變懷孕24星期

勞工處指,在《修訂條例》生效後,合資格女性僱員在此日或之後分娩,可享新增四個星期的法定產假。在過渡期間,如僱員的預產期接近此日,僱傭雙方應就僱員的實際分娩日期保持溝通,以確定僱員是否可享有新增四個星期的法定產假。

「流產」定義更新後,如合資格女性僱員在12月11日當日或之後,在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有權按照《僱傭條例》獲得產假。有關容許以到診證明書作為合資格僱員就接受產前檢查當日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證明,適用於在12月11日或之後進行的產前檢查。


責編 | 謝俊文

編輯 | samsont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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