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橙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簡稱《解釋(二)》),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受矚目的一條是: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均無效
根據《解釋(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用人單位規避社保繳納、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等問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無論雙方協商還是勞動者單方承諾,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豔說,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則是勞動者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此事也引發了內地網友的廣泛討論,「社保」一詞一度衝上微博熱搜榜第一。網友針對「員工簽協議自願不繳社保公司判賠」一事發表了不同的看法。有網友持「支持」意見,表示這樣一來公司都會「正規化」;也有網友表示,社保另一部分錢是自己承擔,更想每月多領錢。還有網友提出疑問,此前未繳納的社保應如何追回?
企業逃社保難逃責 員工棄社保失保障
就此,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張玉賢表示,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終將難逃補繳和補償責任,而勞動者若為眼前的補助放棄社保,也將丟掉醫療、養老等長遠保障。
對用人單位來說,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短期看是節約社保成本,但從長遠來看也存在著兩個風險。第一是強制徵繳的風險,在社保行政部門強制徵繳時,用人單位不僅要依法補繳,還要承擔滯納金。另一個風險是,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要支付經濟補償。
張玉賢表示,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法院支持勞動者關於經濟補償的請求。
圖: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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