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懸紅通緝19名在境外籌組、成立或參與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顛覆組織的人士。資料圖片

文:龔靜儀

反華組織「香港議會」的宗旨包括推動「自決」、制定所謂的「香港憲法」,及以非法手段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特區政權機關等,故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警方國安處在此基礎上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懸紅通緝有關19位人士,正是合情、合法、合理。然而,別有用心的英國、澳洲和美國等國家對於特區政府之依法而行,卻偏偏置若罔聞,他們罔顧事實,偽善兼不負責任地以失實的言論去抹黑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更將香港特區政府之依法通緝19位國安疑犯歸案一事刻意地扭曲為「跨國鎮壓企圖」。

以英國外交大臣拉米(David Lammy)和內政大臣庫珀(Yvette Cooper)為例,他們在一份聯合聲明中批評港府,認為這是「跨國鎮壓的又一例證」,並表示此舉損害了香港的國際聲譽。英國本身至少有14部國安相關法律,以2023年7月通過的最新《國家安全法》為例,便極為嚴苛。其規定只要英國國務大臣「合理地相信」任何人可能涉及「外國勢力威脅行為」,便可向法庭申請法令把該人拘捕,禁閉於其居所方圓200里內之任何地方,年期長達5年之久!此外,英國《國家安全法》對何為「國家安全」、什麼行為以及何種程度算作「破壞國家安全」,定義均極為含糊。為何英國可以擁有自己多部規定極嚴苛的國安法,但香港卻不能?說穿了,還不是出於英國所持的雙重標準!為了達到政治目的,兩位英國政客的聲明甚至將他們希望包庇的國安通緝犯美化為「海外批評人士」;然而,由於該19名人士的言論及行徑超出了法律上認可的個人權利和自由之界限,甚至涉嫌觸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故英國對特區政府是次行動的批評,完全是站不住腳。

警方國安處此次懸紅通緝的19人中包括悉尼科技大學副教授馮崇義。馮崇義在日前發表的《悉尼先驅晨報》採訪中談及他以學者身份加入了該組織,及批評「自治的香港」被摧毀了。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擁有的是「高度自治」,當中的第二條清楚列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往往,別有用心的人士會像馮崇義一樣,將「高度自治」刻意曲解成為「全面自治」,藉此大聲疾呼地去無理攻擊中央及特區政府。

澳洲外交部長黃英賢近日曾通過社媒平台公開表示:「澳洲強烈反對香港當局向澳洲的民主倡導者發出逮捕令。言論和集會自由對我們的民主至關重要……我們一貫強烈反對大陸和香港廣泛和域外適用香港的國家安全立法,並將繼續這樣做」。澳洲本身最少有4部國安法,規定也非常嚴苛。例如根據澳洲1995年《刑事法》規定,任何人意圖以武力推翻聯邦政府或各省政府,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為了自身的需要,澳洲議會在2018年通過了《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案》,旨在提高外國勢力在澳洲境內的活動透明度,要求代表外國實體進行遊說或影響活動的人士進行登記和資訊揭露;據悉這項立法主要針對的是可能對澳洲政治、政策和社會產生影響的外國勢力,特別是那些未公開與外國政府關係的個人和組織。何以澳洲可以根據本身的需要去制定相關的國家安全法?為何在澳洲政府眼中,香港卻不能?澳洲政府所持的雙重標準,正是昭然若揭。

美國國務卿魯比奧近日也通過聲明,去強烈譴責特區政府最新一輪對所謂的「行使言論自由權人士」的懸賞。歸根究底,那19名被懸紅通緝人士並非依去行使其「言論自由權」;根據國際認可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特區本地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個人權利及自由包括「言論自由」,皆並非絕對,及並不凌駕於「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事實上,美國從建國初期就重視推進國家安全立法,200多年以來,各領域的重要國安法律已不少於21部,涉及情報收集、反間諜、反恐、投資審查、通訊安全等各個方面。美國如此寬己嚴人的態度,也是不折不扣的雙重標準。

7月30日,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聯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和署理政府經濟顧問林幗瑛博士舉行記者會,發布了《香港營商環境報告:一國兩制 獨特優勢》。報告中詳列了不同的數據,闡述香港因着制度優勢與不斷提升的競爭力,進一步吸引了資金流入、企業和人才匯聚,成果顯著,並在多項外商調查以至多項國際排名方面均廣受認同。在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的《2025年世界競爭力年報》,香港連續兩年上升合共四位,登上全球第三;另外,今年初的國際金融中心排名,香港繼續位列三甲;而去年10月,加拿大菲沙研究所《世界經濟自由度2024年度報告》,香港亦都再次名列第一。綜觀三大評級機構,最近均一致給予香港良好的信用評級和「穩定」的評級展望等。 以上國際排名充分地證明了國安法的實施成功令香港重建安全穩定的環境,不僅保障市民大眾的權利和自由,同時也讓香港成為了更吸引國際資金和投資的安全港。

作者為香港執業大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創新智庫顧問、華商律師事務所港澳律師執業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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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韓進珞

編輯 | 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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