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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訊】一名未完成整套性別肯定手術的跨性別人士,不滿現行《公廁規例》對性別定義狹窄,會構成不公及歧視,提出司法覆核,為跨性別人士爭取權利平等使用公廁。高等法院今日裁定條例違憲,申請人獲判勝訴。環境及生態局表示,政府會仔細研究判詞,並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以決定適當的跟進行動。
申請人K先生,答辯人為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及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申請人因身份證的性別仍為女性,因而未能進入男性公廁,即使獲醫生發出證明,確認他有需要使用男廁,仍有可能被檢控,認為目前以性別指定洗手間制度,對跨性別人士造成相當大的影響,妨礙他們實踐自身性別認同。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指出,有關規例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宣布規例中的「男女分隔」限制及罰則無效,但暫緩生效12個月,以待政府有時間處理條文相關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條及第10條,第7條規定任何男性不得進入女性使用的公廁,只有年齡在5歲以下並由一名女性親屬或護士陪同的男童可以進入女廁,反之亦然;第10條指違反第7條的人士,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2000元。
申請人K出生時是女性,自2017年被診斷患有性別焦慮,其後在公立醫院接受治療,並獲發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指K需要以男性身份進行長期生活體驗。入稟人認為,《公廁規例》應接受被診斷有性別焦慮,而有醫學需要以男性身份生活的人士,可使用男廁。
判詞表示,相關規例以出生時的生物學性別為界線,對私隱及平等權利構成不相稱及不必要的干涉,違反《基本法》第25條「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人權法》下「享受權利不分區別」等條文,裁定入稟人勝訴,推翻《公廁規例》第7及第10條,但暫緩12個月實施,以便政府採取措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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