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建議廢除香港懲教所的「私飯」制度。資料圖片
文:龔靜儀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5年前通過及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其作為香港社會止暴制亂的定海神針,發揮了極大的震懾力。然而,眾所周知,在香港社會仍然存在的少數「黃絲」「港獨分子」,繼續在冥頑不靈地以各式各樣的「軟對抗」方式,與中央及特區政府對着幹。要長遠有效打擊一切危及國家安全的行為,在預防的層面上制止這類違法活動的發生,社會上下都必須攜手合作,採取一切可行的防範措施,去制止所有會危及國安的活動及行為。
近日,特區政府提出建議修訂《監獄規則》(香港法例第234A章),其背後之最重要考慮原因,就是從國安層面着眼,旨在確保能夠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從而達到鞏固懲教人員執行職務的法律基礎,藉此達到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之目的,並防止別有用心人士濫用《監獄規則》的制度之漏洞,去達到其政治目的。
從候審在囚人士的角度而言,儘管他們在監獄的待遇,該與其推定無罪的身份相符,但是,必須同時考慮的是,他們之所以被法庭依法拒絕保釋,需在候審期間被法院要求還押由懲教署人員看管,是因為基於合法理由,例如法院信納一旦批准保釋,他們便有棄保潛逃、干犯其他刑事罪行及/或妨礙司法公正的風險。因此,候審在囚人士可以依法享有的個人權利和自由,雖然也會依法得到《基本法》的保障,但他們在獄中也必須受到必要的限制,其所能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壓根絕對不可能等同非在囚人士,及不能凌駕在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秩序之上。建議中的規定候審在囚人士不能再享用「私飯」,在以上基本原則下,百分百屬於合理,特區政府已經在維護國家安全與候審在囚人士在還押期間可享有個人權利和自由,依法取得了一個最合理兼最適當的平衡,堪稱完全合情、合法、合理。
根據現時的《監獄規則》第192至195條,每名候審在囚人士均可自備或收受食物及酒精類飲品,即香港社會俗稱的「私飯」;然而,多年以來,「私飯」卻在監房不斷衍生着各式各樣的在囚人士違反紀律問題。此外,容許「私飯」也增加了將未獲授權物品引入監獄的保安風險。香港的法律制度奉行的《普通法》源自英國,現行《監獄規則》讓候審在囚人士享有「私飯」的做法正是源自英國相關的法例,但英國也已早於1988年,廢除了「私飯」的相關條文,藉此確保有效維持懲教院所的保安、秩序及紀律。再看其他司法管轄區,以新加坡、澳門、馬來西亞、西澳洲及南韓等為例,均沒有設立容許在囚人士選擇「私飯」的制度。因此,將香港懲教所的「私飯」制度廢除,正屬於與時並進,合乎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而這做法也是得到國際社會公認為正確做法並予以採納的。
對於有報道指有食肆大聲疾呼地批評特區政府是次提出修訂《監獄規則》,會斷他們的生計。如此的失實批評,完全是罔顧現實,批評者是「私飯」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他們只以本身的實際利益出發,而罔顧整個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對於修訂「私飯」制度之實際需要。
根據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聯合國大會曾在2015年通過了《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名曼德拉規則),當中的第114條列明在不妨礙秩序的前提下,未經審判的囚犯如有意願,可透過管理單位或其家人朋友,自費購買外來食物;否則,管理單位應負責為其提供食物。不過,值得注意的,就是這條訂明了有關「私飯」安排的前提,是「不妨礙秩序」。多年以來「私飯」在各大懲教所引致的亂象及違規行為,已經說明了現行的香港懲教所的「私飯」制度對妨礙秩序影響之大,及因而有廢除的絕對必要。
作者為香港執業大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創新智庫顧問、華商律師事務所港澳律師執業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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