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訊】一個個貓狗遺體,每日都會在不同馬路出現,當中不少都是被車輛撞斃,特區政府2021年修訂《道路交通條例》,將原來馬、牛、驢等7種動物外,更加入貓和狗,涉及這些動物的交通意外,司機必須停車報警,否則屬違法,不過法例實施近五年,成效卻成疑。

文哥每日早上都會收到召喚,接收動物遺體,讓他交動物善終公司處理。

動物義工文哥:警方個案反映不到實際情況

根據警方警方數字,由法例實至今近五年,共接獲933宗車輛撞倒指明動物的報告,當中147宗涉及撞倒動物後不顧而去,這個數字是否能反映實際情況。被形容為毛孩執屍人的毛孩關愛組義工文哥,每日在街道上處理大大小小的動物屍體,當中有亂過馬路的貓B,亦有動輒十公斤重的大型犬,希望為去世的動物,留下最後的尊嚴。「數字完全反映唔到實際情況,應該不止此數,至少再多一至兩倍,甚至超過兩倍。」他指,現時平均每個月至少處理70至80具動物遺體,當中大部分是貓狗,一年差不多千隻,「怎會只有三百多宗。」

記者隨文哥執屍  一個上午處理五具動物遺體

每日早上7時許,他手機不斷響起,求助人通知他在不同地方發現毛孩屍體的地方。而這些動物的死因, 絕大部分是被車斃。「通常都是被車撞死,少數是被其他動物咬死。」他解釋,這些動物一般是晚上被撞,沒有人報警,沒有人發現,直至早上有人經過才被發現,通知他們處理。

記者在一個平日上午,跟隨文哥了解其工作情況,每到達一個目的地,文哥第一時戴上手套及拿起簡單的配備,開始檢起每一具動物屍體,而當中亦有一個程序,就是拿起晶片機為動物遺體掃一掃,若證實是有主人,亦可即時通知對方,可惜大部分他檢起的動物,幾乎全部沒有晶片,相信是流浪動物。只是一個上午,文哥就檢起了4具貓隻及一隻唐狗屍體,隨後再送到動物善終公司等候火化。

根據現行法例,只要司機在意外發生24小時內報警,撞斃動物並沒相關懲處,但偏偏不少人連這一步亦沒有做到。「毋須24小時內報案,不停車報警應立即檢控,不能解釋太多。」他認為僅要求事發後24小時內報警,就幾乎可免責,阻嚇性並不足夠。

文哥發現每逢深夜或新界地方,司機撞斃動物後不報警情況最為明顯。

他指,雖然有司機會選擇報警,待警員到場,又或召喚他們處理動物遺體,但若意外發生在新界偏遠地方,又或夜深時份,有不少司機就直接離開現場。雖然有些車Cam揭發有司機不顧而去,但司機往往以看不見有動物為由才解釋,文哥就認為可信性成疑。「一個司機甚至乎職業司機,無可能不知自己輾過動物,輾過一塊較大石頭都有反應,輾過一隻貓,除非是貓B,否則是一般貓與狗一定知道。」

報警非懲罰司機 旨在爭取時間挽救動物生命

不過要求司機撞倒動物後,即時報警,提高罰則是否唯一保護到動物的方法?立法會議員陳克勤解釋,最初設定這條法例,原意是保護農民財產,例如馬、牛等,但發展至今,是希望救回受傷動物生命,並非想懲罰司機,故此一旦撞倒動物,司機有有停車有報警,一般不會懲罰司機。「目的並非要懲罰司機,而是希望讓動物有一個獲救的機會,無論貓狗或其他,始終是一個生命,如撞及牠們又未能即時獲救,可能很快就死亡。」

 陳克勤指修例考慮到司機在黑暗或光線欠佳環境發生意外,所以給予24小時報警的時間。

陳克勤指,以往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亦有一個討論,考慮到司機在黑暗或光線欠佳環境,又或司機不為意情況下,回家才發現撞倒動物應,所以需要給予較多時間。「當時有個解釋,在高速公路行駛撞倒動物,是否要即時停車,即時停車時,隨後車輛駛至,在合理安全情況下停車報警是最合適方法。」

不過他亦同意,現時司機報案數字並未能反映現實情況,肯定有更多個案沒有呈報及計算在內。他認為,令法例達到真正救助受傷動物的目標,除了嚴懲外,還要加強教育及宣傳,令每個駕駛者有這個責任感及意識。至於如何增加阻嚇力,「不一定是要拉去坐牢,但可用定額罰款模式,只要將現有阻嚇性提高,已經有效用。」

圖:橙新聞

編輯:Mars

拍攝、剪接:Kevin


責編 | 海源

編輯 | 趙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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