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公屋戶代兄持物業十多年被指暪報須遷出 入稟高院稱從無擁物業實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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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訊】一名六旬公屋租戶被房委會指其丈夫隱瞞擁有住宅物業,房委會向該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並限制該租戶在5年凍結期內不得申請公屋。該租戶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出上訴但失敗,遂自行入稟高院,要求覆核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決定。入稟狀披露,申請人的丈夫於80年代借錢予兄長置業,兄長為表承諾必定還款,才提出由申請人的丈夫共同持有物業,但在廿年前已清還款項及完成轉名手續。

申請人蔡明珠(約64歲),擬答辯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及上訴委員會(房屋)。據入稟狀指,申請人的丈夫曾滿於1991年透過「臨屋居民調遷公屋計劃」而獲編配沙田廣源邨一個單位。至去年,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調查後發現曾在1984年至1998年與其大嫂聯名持有一間物業,並發出「終止租約通知」及「遷出通知書」,理由是曾沒有如實申報擁有住宅物業。

申請人其後向上訴委員會(房屋)(下稱委員會)作出上訴,聲稱曾於1984年將所有積蓄約11萬元借予兄長置業,其兄長為表承諾必定還款,提出由曾與其大嫂聯名持有該物業,至1998年其兄長已清還款項及將業權轉到其名下,故曾從沒有擁有該物業的實際權益。惟委員會認為房委會的決定有理有據,因為曾當初填寫申請公屋的聲明書中已訂明虛假陳述的後果。

申請人現要求法庭撤銷房委會的「遷出通知書」,並要求將個案發還予委員會重新考慮,因為委員會沒有考慮個案的特殊情况,指曾沒有從該物業中獲得任何得益,曾是真誠相信他已如實申報,及曾患有認知障礙症及智力大幅退化,強制遷出會不利其情緒及病情。

申請人又指,如房委會採取一刀切政策,將限制其酌情權及過度干涉《基本法》下保護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

責編 | 海源

編輯 | 孫紹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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