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議院議員提出了所謂的《香港司法制裁法案》。
文:龔靜儀
近日,美國參議院議員提出了所謂的《香港司法制裁法案》,該法案的內容可綜合為要求美國總統在法案通過後,於180天內評估特定香港官員是否涉及人權侵犯,並決定是否根據《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或《香港自治法》對其實施制裁。
事實上,自《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便恍如「尚方寶劍」般逐步將反中亂港者依法懲處,並成功地推開了外部勢力為達到本身的政治目的,而不斷干預香港事務的無形之手,終令香港社會成功止暴制亂。眼看在港的反華勢力被《香港國安法》逐一剷除,深深不忿的美國政客死心不息之餘,更圖謀絕地反擊,妄想用無理制裁去達到他們的政治目的。中央政府從來都是依法治國,而特區政府由始至終都是依法治港;無論是中央抑或是特區政府,均是事事講求有效的法律依據,也從來不會於任何情況下像美國政府一樣,以霸權方式欺凌任何人,更不會以歪理企圖蒙騙世人。
綜觀今時今日的美國政府,上至總統下至參眾兩會議員及其他各級官員,全部都是政治上腦,蠻不講理,兼專橫跋扈,以霸權代替法治,將個人利益凌駕於國民利益。正如香港特區政府於5月17日批評上述所謂的「司法制裁」所言,美國參議院是次提出的所謂「制裁」名單,只是妄圖恫嚇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特區人員;美國堂堂大國,在是次操作中,只是本着法律之名包裝其霸權行為,如此卑劣行徑如海盗及山賊之公然掠奪行徑,完全是異曲同工,都是以霸權之下三流方式欺壓他人,逼使其就範,從而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
無庸置疑的是由於維護國家安全,顯然易見屬於主權司法管轄區的內部事務,故《香港國安法》在港實施絕不受到任何形式的干預;儘管美國貴為大國,也無權以「國際霸主」的姿態對此指指點點,甚至公然插手。美國炮製的所謂《香港自治法》,單是在名字上已是公然對全世界作刻意誤導;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擁有的自治是「高度自治」,而非美國政客不停地為誤導全世界而刻意塑造之「全面自治」。
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加入了第三十一條,這條列明了「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基本法》第一章是總則,當中的內容在第一條已經開宗名義,清晰地列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至於第二條,更明確地表明《基本法》的性質其實是一份「授權文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香港的高度自治權的法律依據,就是《基本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美國政府對於《基本法》下規定「高度自治」的真正意思,如非沒有真正理解,便是刻意曲解,從而抹黑中央及特區政府,並迷惑一般無知大眾,藉此挑動他們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的仇恨及不滿。
作者為香港執業大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創新智庫顧問、華商律師事務所港澳律師執業中心副主任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圖: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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