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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訊】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今日在憲報刊登公告,宣布36名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登記為有效。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第5J條,擔任該附表第2A部訂明的指明職位的人士可登記為選委會當然委員。如有關人士沒有資格登記為當然委員或身兼多於一個指明職位,可指定由在相關團體中擔任職位的另一人登記為當然委員。

選舉事務處共收到36份當然委員的登記。資審會在審查後,裁定這36份當然委員的登記為有效。涉及的界別分組和指明職位如下:

資審會由政務司司長陳國基擔任主席,並由三名官守成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及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及三名非官守成員(梁愛詩、范徐麗泰及劉遵義教授)組成。

根據《基本法》附件一,資審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委會委員候選人(包括選委會的當然委員)的資格。資審會就有關人士是否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決定。


責編 | 海源

編輯 | 江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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