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家成的定罪上訴被駁回,判刑上訴則得直,改判罰款1,800元。資料圖片
【橙訊】在「35+顛覆案」中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的鄒家成,前年5月涉嫌將一份投訴表格在未經懲教署職員進行保安檢查下,交由助理律師胡詠斯轉交申訴專員公署。兩人早前被裁定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罪成,其中鄒家成被判監禁3天,胡詠斯則被判罰款1,800元。兩人其後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其中鄒家成的定罪上訴被駁回,判刑上訴則得直,由監禁改為罰款1,800元。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今日(12日)頒下判案書。在定罪上訴方面,張官指,不認同鄒家成一方指將表格攜離監獄不涉及保安問題的觀點。而基於鄒家成並無通知懲教署進行保安檢查而擅自將表格交給胡詠斯帶離監獄,表格便是未獲授權的物品,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宗罪行的犯罪行為。
另外,張官表示,自己在觀察事發時的探訪室內的閉路電視畫面後,和原裁判官一樣肯定鄒家成是故意在二級懲教助理離開會見室後,隨即著胡詠斯遞回「文件二」給他,便將「文件二」對摺再偷偷地將表格攝入「文件二」作掩飾,然後交回給胡詠斯,裁定鄒家成明知表格為未獲授權物品,目的是想胡詠斯在懲教署不知情下將未獲授權的表格帶離監獄。另外亦裁定胡詠斯必定知悉表格不是獲授權的物品,她才會在不通知二級懲教助理下擅自將表格帶離監獄。最終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人干犯了涉案罪行,駁回就定罪的上訴。
鄒家成(左)和胡詠斯(右)的定罪上訴被駁回。資料圖片
至於鄒家成就判刑上訴方面,張官指出,認為裁判官在量刑時忽略了兩個對鄒家成有利的情況。第一,案中的懲教助理只是告知鄒家成他必須將投訴表格交給懲教署代為寄出,並無獲告知他可以作出申請,要求由第三者替他將投訴信寄出。再者,在監獄內貼出有關申訴專員的告示亦無提及在囚人士可申請要求由第三者代為寄出。若鄒家成明知他可以作出申請要求由第三者將投訴信寄出,但卻選擇私自將投訴信交給胡詠斯,情況便有所不同。
張官指,第二,在鄒家成主觀地相信他的信件曾被不當閱讀、及不被寄出,在未有獲告知他可申請要求由第三者將其投訴信寄出此情況下,鄒家成干犯此控罪的罪責較輕。張官認為即使鄒家成是在囚人士,他干犯了控罪的罪責亦毋須判處監禁,並認為判處罰款1,800元已恰當反映鄒家成的罪責。因此裁定上訴得直,撤銷3天的監禁刑期,改判罰款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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