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訊】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林貪污、受賄一案,今日上午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宋林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人民幣。
判決書指,2004年至2013年,宋林利用擔任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領取華潤創業有限公司認股權、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74.075萬元人民幣。
2005年至2012年,宋林利用擔任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合作、投資入股、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32.3489萬元人民幣。
法院以貪污罪判及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人民幣;貪污所得財物返還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宋林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貪污、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編輯 | CK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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