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港獨」沒有邊界,天下之大,也沒有他們的容身之所。資料圖片
文:卓偉
警方國安處日前拘捕兩名男子,涉協助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潛逃者」郭鳳儀,更改保險單內容及企圖提取相關保險單結餘,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處理潛逃者資金」罪。這也是警方首度引用「處理潛逃者資金」罪作出拘捕。警務處處長周一鳴強調只要有人犯法,警方就會執法。
警方首次引用「處理潛逃者資金」罪,傳達出三個信息:一是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結時,香港當前國安形勢仍然暗流湧動,潛逃外地的反中分子,亂港勢力依然死心不息,各種「軟對抗」此起彼落,尤其在當前關稅戰的大環境下,香港在國安上更要警鐘長鳴,執法當局對於違法分子堅決打擊,傳達出堅定維護國安的決心,也警告反中分子不要心存僥倖,更不要試探法律底線。
二是表明執法部門對於「潛逃者」「雖遠必究」的決心。郭鳳儀是一名極端「港獨」分子,自2019年「黑暴」開始,就積極在所謂反華國際線上策動反中亂港活動,曾發起「全球登報眾籌計畫」,並參與匿名網路聯絡及活動。在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間,更於海外出席會議及活動促外國政客及官員,對國家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被國安處懸紅通緝。在潛逃美國之後,她依然繼續從事各種「分裂」、「港獨」活動。
據悉,警方發現郭父等人早前到海外與郭鳳儀見面,其後展開調查,得知他回港後隨即協助處理郭鳳儀在港的保單事宜,擬助郭鳳儀在保單內提取近10萬元現金結餘,並於今年初向保險公司提供多份聲稱載有他及郭鳳儀簽名的表格。由於郭的二哥在該保險公司任職,不排除有人利用職權及保險行內知識,協助處理郭鳳儀在港財產,警方隨即果斷執法。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國安處先後公開通緝郭鳳儀等19名國安逃犯,保安局局長亦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行使權力,刊憲將郭鳳儀在內的13人列為「指明潛逃者」,針對他們施行一系列相關措施,當中包括切斷潛逃者資金來源的相關措施。如果有人在法例生效後仍然協助有關「通緝犯」處理資金事宜,甚至為其提供資金,已經干犯了處理潛逃者的資金罪。根據法例規定,向指明潛逃者提供或協助處理其財產或經濟資源,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7年。執法部門理所當然要依法追究。
這次警方首次引用相關法例作出拘捕,雖然涉及的金額不算高,但傳達的信息卻十分清晰,表明警方將全力截斷潛逃者的所有資金往來,任何協助其處理資金的行為都必將遭到嚴正追究。一些潛逃外國的「通緝犯」、「潛逃者」,以為潛逃海外就可以逃避刑責。然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具有「域外效力」,例如《香港國安法》第37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當中清楚說明了《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香港居民在外國干犯《香港國安法》,有關法律同樣可以在域外產生法律效力,特區政府一樣有司法管轄權,同樣可以要求當地將犯人移交。《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規定,其實是秉承了國家刑事管轄原則中的「保護原則」,即凡侵害本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這也是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國家安全法例慣例。因此,對於「潛逃者」,香港法律並沒有時限也沒有地域限制,不論他們逃到哪裡逃多久,針對其法律都會永遠生效,終身追責、雖遠必誅。
三是向社會表明,任何協助「潛逃者」或與其有各種往來包括資金上的往來,隨時會觸犯法例,正告各界不要以身試法。香港正進入由治及興的重要階段,反中分子在海外搞事,雖遠隔重洋,但卻是香港的肘腋之患,絕不能輕視大意,更不能容許這些「潛逃者」在香港內外勾連。這次警方的高調出擊,有力地切斷「潛逃者」的資金來源,震懾「潛逃者」及其聯繫網絡,就是表明任何意圖與海外亂港分子暗中勾結、串聯,參與眾籌,以至提供各種協助以至轉播相關「潛逃者」信息者,同樣負有刑責,警方的執法行動絕不是「無牙老虎」,任何人如果繼續與反中分子有合作,將難逃法網,不要心存僥倖。
維護國安沒有「局外人」,這些「潛逃者」之所以在不斷搞局,正反映反華勢力仍然死心不息,反映在香港本土仍然存在不少反抗勢力,香港國安形勢仍然暗流湧動,尤其是當前國政治形勢複雜,更要慎防這些「潛逃者」再次勾連作亂,在香港煽風點火。香港市民應高度警惕,支持並配合警方的執法行動,向所有潛逃的反中分子表明,打擊「港獨」沒有邊界,天下之大,也沒有他們的容身之所。
作者為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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