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舉報機制是打擊濫用公屋的關鍵。資料圖片
文:余明非
香港公屋政策的核心在於保障基層市民的居住需求,然而近年濫用公屋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政府提出修訂《房屋條例》以引入「嚴重濫用公屋」新罪行,旨在強化法律阻嚇力及維護公共資源的公平分配。此舉雖具政策必要性,但其執行細節、法律依據及社會影響,仍需從制度設計、執法權限與權利保障等多角度審視。
現行《房屋條例》(第283章,Cap. 283 Housing Ordinance)雖賦予房委會終止租約的權力(第21條及第22條),卻缺乏直接檢控濫用行為的法定依據,導致執法成效受限。例如,房委會人員雖可驅逐侵入者或進入單位視察,但無權要求相關人士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證),此漏洞使濫用者得以隱匿身份,增加蒐證難度。參考《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條,公職人員在合理懷疑下可要求查核身份證明,此機制已廣泛應用於《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等法規,顯示其合法性與實務可行性。因此,修例賦予房委會人員同等權限,不僅符合法律一致性原則,更能提升執法效率,避免濫用者藉身份隱匿逃避責任。
此外,現行《房屋條例》第27A條關於「非法讓與等」,針對非法轉讓資助出售土地等,訂明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而新修訂的「嚴重濫用公屋」罪建議與此罰則一致。此舉反映立法邏輯的連貫性,因涉及利用公共資源謀取私利,透過刑罰威懾防止不當行為。然而,罰則的實際效果需結合執法力度與司法裁量,例如法庭應根據個案情節(如分租規模、牟利程度)調整刑期與罰款,避免「一刀切」判決可能引發的爭議。
完善舉報機制是打擊濫用公屋的關鍵。建議當局參考《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30A條對舉報貪污的保密規定(對舉報人的保障),修例可增設類似條文,確保舉報者身份及資料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嚴格保護,同時建立虛假舉報的懲戒機制(如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1條關於「浪費警力」等罪行),以維護制度公正性。
針對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現行上訴機制(如上訴委員會)雖已運作,但需進一步強化透明度與程序正義。根據房委會的資料,2024年14%上訴個案成功撤銷遷出通知,顯示房委會確能審視特殊情況(如長者因家庭溝通問題誤觸法網)。未來可參考《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部「反對與上訴」程序,要求委員會公開裁決理由摘要(隱去個人資料),並引入第三方法律援助服務(如當值律師計劃),協助經濟困難者行使上訴權。
修例可能衍生「監控社會」的隱憂,例如舉報機制或破壞鄰里信任。參考《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的執法經驗,政府可透過社區宣傳(如屋邨講座、宣傳單張)釐清「嚴重濫用」定義(如分租謀利與家庭成員暫住的區別),並強調修例旨在保障公屋資源的「善用」而非「監控」。此外,可參考《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條「舉報危險建築」的公民責任框架,將舉報濫用行為塑造為「社區共治」的公民義務,緩解鄰里對立。
修訂《房屋條例》引入「嚴重濫用公屋」罪,是平衡資源分配與社會正義的必要之舉,但其成功與否取決於細緻的執行框架與權利保障。透過借鑒既有法律條文、優化舉報機制隱私保護、完善上訴程序透明度,並輔以社區宣傳與執法培訓,方能實現政策初衷,同時維護公屋居民權益與社會和諧。
作者為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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