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又說,職工會在接受境外勢力提供資助或捐贈前,須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申報。

【橙訊】特區政府就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刊憲,草案本月30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

勞工處表示,修訂建議將加強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監督及管理職工會的法定權力,更有效履行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處方指,建議同時顧及港人組織和參與職工會的自由和權利,對合法合規職工會的運作不會構成負面影響。

勞工處指,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刊憲,提出干犯危害國安罪行人士不得擔任職工會職員,或作為申請新工會登記的發起人,違者最高監禁3年、罰款5萬元。處方說,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可以基於維護國安的需要,拒絕職工會的新登記或合併申請,相關人士不可就決定向法院提出上訴。

勞工處又說,職工會在接受境外勢力提供資助或捐贈前,須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申報、說明來源及用途等,獲批准才可接受,違例最高罰款20萬元。

圖:政府新聞處

責編 | 海源

編輯 | 孫紹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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