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資料圖片
【橙訊】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因披露廉署正調查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控以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在2022年1月被東區法院裁定罪成,判監四個月。林之後向高院上訴成功獲撤罪。律政司不服高院裁決,向終審法院上訴。終審法院最終以3:2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林卓廷定罪及判刑。
判詞指出,《防賄條例》第30(1)條有兩種可能註釋,第一種詮釋指明披露就「貪污罪行」受查對象的身份,才屬於違反條例,第二種詮釋就側重條文的文意和目的,認為只需披露一項調查正在進行,即屬違反條例。
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均認為,第二種詮釋更為可取,更好反映條文的立法原意,即維護廉署就貪污罪行所作調查的效能和公正性,以保護受查人的聲譽。張舉能表示,條文用語並不排除採納第二種詮釋,認為單純披露事一個人作為調查對象,已屬違反條文。
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就不認同第二種詮釋,又指出《防賄條例》相關條文曾作出修訂,收窄禁止披露範圍,條文特別指明披露受查人身份,是針對其涉及的貪污罪行調查,第一種詮釋是唯一可能的詮釋。
林卓廷原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即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案件在東區法院審訊時,控辯雙方當時承認的事實指,2019年7月21日,有市民在元朗被一群白衣人襲擊至重傷,游乃強在南邊圍村調查,他處事的手法被傳媒廣泛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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