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資料圖片
【橙訊】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涉嫌在科學館外參與非法集結被起訴。他2022年時在區域法院經過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提出上訴,今日(21日)遭到上訴庭駁回,維持無罪的裁決。
律政司的上訴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三位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和彭寶琴處理。三位法官今日頒下判案書。
根據判案書,律政司在上訴時提出兩個問題,包括原審法官是否錯誤地考慮或應用就非法集結罪所需之「參與意圖」申明的法律原則。而第二個問題則是原審法官在裁決時,是否因錯誤地沒有考慮,或沒有充分考慮,或錯誤地考慮8項事實或因素,而達致「有悖常情」的結論或裁斷。
上訴庭三名法官在判決時表示,根據整理原審法官的思路後,得出羅健熙在案中是出於私心,想囤積政治本錢而留在現場,是不道德的,客觀上會令人數增加及/或構成對示威者的鼓勵和支持,所以他是自招嫌疑。但法庭始終不能肯定他是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原審法官在裁決時認為羅健熙是自招嫌疑,但始終不能肯定他是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三名法官指出,羅健熙被裁定無罪,是因為不肯定他意圖參與作出訂明行為,或抱有原審法官誤以為還須證明的任何額外共同目的,包括但不止於抗拒警方執法。原審法官認為,羅健熙必然知道,他置身現場會有鼓勵和號召的客觀效果,他甚至可能是樂見示威者和其他人有這個誤會,但法庭始終不能肯定羅健熙是意圖鼓勵及/或號召非法集會。
三名法官提到,原審法官忽視當時最新最具權威案件,但同時又未能讀通之前的其他案件,令人遺憾。但羅健熙獲判無罪,卻實在不是由原審法官對法律的誤解所致。亦因為這個原因,不會回答上訴的第一個問題。該問題把有關的法律錯誤和羅健熙的無罪裁決連在一起,但兩者之間卻實在沒有因果關係。
至於第二個問題方面,三名法官表示,原審法官認為羅健熙是政治人物,有利用群眾觀感博取更多政治本錢的可能,是可以的。而羅健熙也實在沒有一般的示威裝備和正面對抗警察。因此,原審法官的結論,雖然不一定會是其他事實裁斷者的結論,但也絕非有悖常理。因此駁回上訴,羅健熙維持無罪的裁決。
圖: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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