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訊】社會福利署推行的「長者生活津貼」旨在扶貧,為有經濟需要的長者提供生活補助。因此,申請人須符合多項條件,其中之一是須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至少一年(若該年內離港不超過90天,仍視為符合連續居港的規定)。然而,由於香港養老資源緊張,不少長者選擇退休後移居大灣區養老,但現行的申請限制卻成為部分長者領取津貼的障礙,帶來諸多不便。今期圍爐YouTube Channel節目Star Talk邀請到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株洲聯誼會名譽會長馮煒光,分享他對「長者生活津貼」中需要「連續居港一年」這一申領條件的看法。
馮煒光指出,「長者生活津貼」是2012年由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推出的一項惠民政策,並於2013年4月首次發放,津貼金額自最初的每月2,200元增加至現時的4,250元。與俗稱「生果金」的高齡津貼不同,「長者生活津貼」需要經過嚴格的資產審查,並須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65歲或以上;
2.已成為香港居民至少七年,且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至少一年(該年內若離港不超過90天,仍符合規定);
3.申報資產及入息不超過規定限額;
4.不得同時領取高齡津貼、傷殘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
馮煒光認為,申請人須符合資產限制是合理的,這有助於確保政府資源用於真正有需要的長者。他亦認同七年居港要求,認為長者應先對香港社會有一定貢獻,例如繳納稅款,然後才符合領取相關津貼的資格。然而,他對「申請前一年須連續居港」的規定提出質疑,認為這與政策初衷相悖。
馮煒光分析,在香港養老資源緊張的情況下,不少長者選擇移居大灣區,以享受較低的物價及更完善的生活配套。然而,由於政府規定「一年內離港不超過90天」才能領取津貼,許多長者被迫在香港保留住所(無論是公屋或私樓),這既影響了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亦降低了資產市場的流動性。
此外,這一規定也加重了長者的負擔。部分長者為了符合資格,被迫頻繁往返香港,不僅耗費時間與體力,還需承擔高昂的交通成本。馮煒光認為,既然申請人已符合七年居港條件,並曾為香港社會作出貢獻,便應該享有津貼資格,而「一年內離港不超過90天」的限制顯得多餘,只會增加長者的不便。
除了居住時間的限制,馮煒光亦指出,現時「長者生活津貼」只適用於居住在廣東或福建的香港長者,這一地域限制亦顯得不合理。許多長者選擇移居廣西、湖南等地養老,但卻因地域限制而無法申請津貼,這亦與長者實際的養老需求不符。
馮煒光強調,在「一國兩制」的背景下,港人北上養老的趨勢將愈來愈普遍,大灣區的融合發展程度亦持續提升。因此,特區政府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與時俱進,充分考慮長者的實際需求,避免讓本應惠及長者的政策因條件過於嚴苛而難以落實。他呼籲政府檢討現行規定,調整居住要求與地域限制,讓「長者生活津貼」真正發揮扶貧助老的作用,令長者可以無憂養老,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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