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香港終審法院頒布了兩宗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裁決。
文:龔靜儀
昨天(6日),香港終審法院對兩宗重要的國家安全案件同日頒布了裁決,由於兩宗案件均有極大的重要性,故兩個裁決也頓時成為全城焦點,成為了城中熱話,大量網民紛紛在各大網上平台對兩宗案件的終極裁決各抒己見。隨着兩宗國安案件的判決頒布,正好令將於1個多月後、在4月15日舉行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作示範,普羅市民可以透過閱讀兩宗裁決的報道、資料及參與相關討論,先進行一次由民間自發的「國家安全教育」。
律政司在兩宗國安案件中一勝一負。站在特區政府的角度,勝訴代表控方的立場得到了法庭的接納及確認,律政司打了一場勝仗,這固然可喜;然而,即使是敗訴,律政司對案中被告的是次檢控,也並不代表錯誤甚至毫無價值,此乃由於法院的裁決及當中詳盡的分析理據,正可以令律政司及其他所有執法部門於未來執法的時候,可以有所依據,而終審法院的裁決更是對其他各級法院有絕對性的約束力,律政司可在此基礎上在未來處理同類案件時周詳預備,透過吸取經驗去令控方在他日可更有效地爭取公平正義。
至於在「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案」中,上訴人譚得志的上訴被終審法院駁回;站在特區政府的立場,理所當然是歡迎終審法院以上判決。終審法院裁決一錘定音,裁定了就原《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 中的「煽動罪」,其控罪元素並不包括意圖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事實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5條已清楚訂明就「煽動罪」而言,控方無須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發生的煽動行為,須按該條例規定處理。終審法院是次裁決,正面地告訴了別有用心者,休想認為只要自己煽惑他人去進行不涉及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反政府活動,便可以藉此歪理去「大走法律罅」,逃過法律制裁。
終審法院也就「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於昨日作出了終極判決,裁定案中3名上訴人包括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上訴得直。正如特區政府公布,其在案件敗訴後有着非常重要的事情要去跟進,當中除了備悉終審法院的判決,更需要仔細研究判詞和相關法律原則,並積極審視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經驗,再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相關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從而令香港特區能更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持續強化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力量。另一方面,律政司在該案敗訴也證明了司法機構及國安法官均不是「橡皮圖章」,香港司法的確擁有真正的獨立。
從特區政府對於以上兩宗判決的回應所見,其於得悉終審法院的終極裁決後,正是抱着「勝不驕,敗不餒」的正確精神,孜孜不倦地從中吸取教訓,由此亦反映其對法院判決之百分百尊重,及其全面「依法治港」之絕對決心。由始至終,對香港特區政府來說,維護國家安全是其工作的重中之重;由於此項重要工作沒有完成式,只有進行式,並需本着國家主席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等理念,真正地付諸實行,方可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的最高境界,即「全民守法」。
作者為香港執業大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創新智庫顧問、華商律師事務所港澳律師執業中心副主任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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