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文華
與早前離世的前議員杜葉錫恩女士同期為香港市民服務的,還有當時在立法局工作的多位非官守議員,而他們的事蹟直至今天仍為人津津樂道。我也是在為立法會撰寫議事程序參考手冊時,才真正有機會閱讀他們在會上的發言,從而瞭解當時社會面對的種種困難,和他們在爭取非官守議員發言過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和表現的勇氣。
最近在一次慈善活動中,遇見鄭慕智夫婦。鄭慕智問我:「今年是胡百全先生的百年冥壽,您可否為他寫一些關於他在立法會的事蹟?」我當然十分樂意這樣做。
不過,先說鄭慕智。我必須透露鄭慕智當年在立法局有一個別號,叫 「規程問題先生」。不是「問題先生」,是「『規程問題』先生」,但他自己則笑說是「壞孩子」。 每當在會議期間有議員有意或無意犯規時,鄭慕智便會即時站起來說:「主席,規程問題。」坐在主席身旁的秘書(例如我),便要急忙找出相關程序的條文和先例,遞給主席,方便主席處理這「問題」。
在當時,熟悉規程的議員不太多,但他們所指出的規程問題都是很有意義的。而程序上,每當有議員指出有規程問題時,主席便須停止其他議員或官員發言,先處理有關的規程問題。但如果他認為議員是濫用程序的話,他是可以不作處理,並請原來的議員繼續發言。主席的裁決是最後決定,不容質疑。
關於胡百全先生,我亦是在研究1960年代的立法局歷史時,特別留意到胡先生當時所推動的程序改革。今天我們立法會所用的那套議事規則,其實是源於胡先生在1968年帶領立法局秘書們所制訂的那一套會議常規,而該套規則一直為立法局所使用,並過渡至今,成為「一國兩制」的一個重要見證。
現時我們在每次會議結尾時的議案辯論,是1992年才正式開始有的,而在這之前可就社會關注的問題提出辯論,便主要依賴休會辯論這一個模式,而在香港立法機關歷史上第一位提出休會辯論的便是胡百全先生了。
時為1966年11月23日,當時會議常規並未有休會辯論這安排,儘管這辯論模式在英國議會已經常使用。胡先生是得到作為立法局主席的總督戴麟趾爵士特別准許,才首次讓非官守議員也可動議一項辯論,而該次辯論的題目是「警察執行職務的方式」。雖然整個辯論只限30分鐘,但已容許了胡先生和當時的首席非官守議員簡悅強先生兩位議員發言,和律政司作出回應了。對當時華人只佔極少數議席的立法局來說,這已是一個很大的突破。
休會辯論是在議程上所有事務已獲處理後,由議員提出休會議案,藉此就某項關於公共利益的問題,進行辯論,並要求官員回應。這種辯論有別於後期較為常用的議案辯論,因休會辯論只需要有一個課題,而不須有明確的和有方向性的措辭。
之後,港督繼續批准非官守議員提出休會辯論,同時亦委任了律政司和胡伯全先生,負責檢討當時已沿用了40年的會議常規。經過近兩年的努力,全新的會議常規終於在1968年10月在立法局通過。該新版本除加入休會辯論的安排外,並詳細列明有關質詢、提案、辯論的規則,以及立法和批准公共開支的程序,對立法機關日後的運作和發展,有極大的先導作用。
胡先生在支持該項議案時說:「這套新的會議常規無疑是立法局的一項重大改革,我誠心希望這改革不會停止,而為本局開展一個新紀元。」
對的,我們不但需要為立法會的進步,繼續推進改革,更要珍惜每次改革所帶來的成果,真正為市民服務,因為一切得來不易。
此文是作者為橙新聞獨家供稿
編輯 | Pan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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