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被5名法官一致駁回。資料圖片

橙訊】「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煽動口號,經審訊後,法官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煽惑集結等共11罪成,判監40個月及罰款5000元。他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被5名法官一致駁回。

該案與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一樣,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上訴的2項議題包括,違反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及10條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只可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而另一議題是,控方是否必須證明,作為罪行元素,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終審法院裁定,有關的「發表煽動文字罪」的控罪可以且已有效地移交至區域法院審理。區域法院在《國安法》實施前及實施後均有審理該控罪的司法管轄權。而在選擇審理煽動罪行的法庭方面,在《國安法》制定前已具有的彈性在《國安法》頒布後仍得以保存。至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反映了有關的立法原意,在對於決定審理的法庭方面沒有改變原有彈性。

在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方面,終審法院裁定,控方無須證明被告人具有煽惑他人實施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下的罪行並非普通法罪行,控方無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作為罪行元素。

終院又提到,《刑事罪行條例》第9(1)(a) 至 (g)條所列的各種不同類別的「煽動意圖」,均以分隔詞「或」分隔,全屬獨立不同的交替類別。煽惑暴力意圖只是可構成《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下的罪行的多種意圖類別之一。對於有指煽惑暴力意圖是煽動罪的必要元素,終院指,《刑事罪行條例》中並無任何條文支持這觀點,因此沒有理由在《刑事罪行條例》中引入此意圖,或指其隱含在條例之中。最終一致駁回上訴。

責編 | 海源

編輯 | 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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