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貢相思灣村原居民涉嫌串謀「套丁」,被判入獄3個月。

橙訊】西貢相思灣村原居民27年前涉嫌串謀「套丁」,詐騙當局向他批出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他較早時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今日(2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個月。

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每名年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皆可行使「丁權」1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新界認可鄉村範圍內興建1幢丁屋自用,而有關「丁權」不可轉讓。

案情指,現年50歲的西貢原居民黃詠康在1998年9月時,向地政總署申請在村內興建一幢丁屋,先後向署方遞交多份文件及與人員會面。他涉嫌與發展商鍾鏡華串謀,向地政總署訛稱自己是相思灣村有關土地地段的唯一業權人,無意亦從來沒有將「丁權」售予其他人士或發展商,亦從未與任何人士訂定任何協議或安排,以轉移或其他方式處理有關土地地段或相關權益。被告涉嫌藉虛假陳述,詐騙地政總署批准他興建丁屋。

廉署早前接獲涉及「套丁」的貪污投訴,調查後發現被告涉嫌向發展商轉移「丁權」建屋,並懷疑與發展商達成協議,由發展商為他建屋,完工後,被告可以獲分丁屋其中1層單位的業權,而其餘2層單位的業權則屬發展商,有關丁屋於2021年落成。被告去年10月時被廉署起訴。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申請興建丁屋時為24歲,角色比較被動,只是一直等待申請審批。辯方又指,被告在接受調查時坦白招認,十分想念妻子和新生的女兒,希望能從輕發落。

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在判刑時表示,被告出於對法律無知而犯案,但他全盤托出案情,如果不是他主動招認,在時隔多年的情況下,控方難以進行檢控。

但梁官指出,本案涉及「丁權」政策,在香港屬於獨特和貴重的權利,案情嚴重。被告受到「世叔伯」唆擺,雖然沒有直接的金錢報酬,但可以獲得丁屋的其中1層,因此需要判處監禁。判刑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扣減3分之1刑期,考慮到他坦白招認和有初生女兒,再減刑1個月,最終判處3個月監禁。

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宣判。資料圖片

圖:星島

責編 | 海源

編輯 | 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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