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錦標(中)表示,修例對合法合規職工會不會有負面影響。

【橙訊】政府建議修訂 《職工會條例 》,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及完善職工會的規管制度 ,並計劃4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修訂賦權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需要,拒絕職工會新登記或合併申請,並建議加強登記局局長規管及調查職工會的法定權力。

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何錦標表示,修例考慮包括切合本地職工會現況、與《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輔相成、保障僱員在《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相關國際公約下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但這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或不受限制,尤其基於國家安全或維護國家安全的考慮。可適當地透過法例規管。

《職工會條例》修訂後,將賦權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需要,拒絕職工會新登記或合併申請;規管職工會收取及使用境外勢力提供資金;加強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權力,包括規定職工會須備存職工會帳簿、會員登記冊等指明紀錄兩年,賦權登記局局長或獲其以書面授權的人可進入職工會或其任何分會佔用的處所查閱這些資料;賦權登記局局長可基於「會員利益理由」取消正進行解散職工會的登記等。

當局說,為防止「別有用心」被定罪人士藉成立新工會進行非法或違規活動,修例建議訂明若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將由被定罪當日起,不得並任職工會職員或作為申請新職工會登記的發起人。

修例亦提出多項規管,包括為防範境外勢力及組織的不當干預,規定職工會接受境外勢力提供的資金前,需要向登記局局長申報,說明資金來源及用途等,經批准後才可接受,並要保存獨立及詳細帳目。而即使獲批,亦將禁止有關資金用於包括區議會、立法會、選舉委員會及行政長官選舉。

修例亦涵蓋規管職工會與境外組織聯結,提出禁止職工會成為境外政治組織或團體成員。針對出任境外組織幹事,修例建議,如果職工會依法成為外國或境外相關組織成員,可以作為「已聯結組織」幹事,但需於出任幹事後1個月內書面通知登記局局長。如果涉及境外政治組織或團體,修例建議禁止職工會職員出任有關幹事。

何錦標指出,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訂立全面機制,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需要禁止已登記職工會在香港運作,被禁運作職工會即屬已解散,職工會登記局要配合取消這些職工會的登記。他稱,修訂令《職工會條例》更完整,適用於職工會新登記申請或合併申請;至於現有職工會,如基於國家安全需要取消登記,則繼續以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機制處理。

他稱,修例旨在維護國家安全,不希望過度,也沒有太過廣闊,又強調修例對合法合規職工會不會有負面影響。修例後將有清晰機制,讓職工會更安心收取境外資金,推動勞工權益、會員福利等。

圖:星島


責編 | 王兆陽

編輯 | 江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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