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特區政府依法沒收許智峯所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得益。資料圖片
文:龔靜儀
去年,香港特區政府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依法將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前公民黨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等7人列為指明潛逃者,對他們展開沒收犯罪得益的法律程序。在此之前,亂港分子總是以為只要自己成功地一走了之,特區政府便只能夠對他們無可奈何。他們誤以為在海外可以逍遙法外之餘,更可以繼續依賴仍然存在香港的犯罪得益為生。如此一來,自己除了可以過着經濟無憂的自在生活外,更可以繼續以不同方式去攻擊及抹黑中央及特區政府,及自以為因身處海外,便無後顧之憂,也不用為此而負上任何刑責。
然而,一班亂港分子由始至終都低估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震懾力,他們冥頑不靈地繼續進行各種挑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違法行為。在眾潛逃海外的亂港分子中,最高調的首推許智峯。今時今日,每次特區政府依法向其採取法律行動時,他便會在社交網站發表貼文,在無視自己的違法事實之餘,他更錯誤地將責任完全歸咎於依法行事的特區改府,對法庭依法採取的行動作出失實抹黑和惡意攻擊。
據許智峯在Facebook發貼文指,法庭已頒下《國安法》財產充公令,「充公我及我太太、母親在香港的財產」,及他「作為民事案件提告人存放於律師樓的trust money(信託款項)」,並判定他應被充公港幣80多萬元。他更無理抹黑充公令,失實地直指充公令荒謬絕倫,並稱「對我持續在國際上倡議對港政策的工作進行政治報復」、「純粹是政治打壓」。2月17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律政司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附表3第9條發出沒收令,沒收許智峯所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得益。
事實上,只要細看整件事件的前因後果,便可以輕而易舉地看出特區政府各部門在整件事的處理上,都是依法而行,合情合理,兼有理有據。是次充公令的發出,正不折不扣地向所有潛逃者發出一個重要信息——藉將犯罪所得資產轉至親友或其他人士名下,絕非阻止當局依法追究有關財產並作出充公之有效方式。根據法例,如被告人從所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得益,亦在被起訴日期6年前起計的以後任何時間作出饋贈,受饋贈人所持有的財產可被視為被告人的可變現財產,並予以沒收。世界各地均設有機制防止罪犯將其犯罪得益轉移他人而規避沒收。
值得注意的,是沒收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3訂明的嚴格條件,包括法庭須先信納已潛逃的被告人本可就有關的罪行被定罪,並裁定該被告人曾經從該罪行中獲利,也須釐定被告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得益的價值,和發出沒收令時可變現的款額。因此,在嚴格的法律規定下,再加上法庭的嚴謹把關,是絕對不存在任何所謂可以「隨時」或者「任意」沒收私人財產的情況。
至於沒收令之申請為何要以非公開形式進行,這完全是由於在沒收令的聆訊中,控方須向法庭披露的資料,也是將來在案件審訊中的重要證據,資料一旦在現階段向外披露,便有機會影響到他日如果順利將潛逃者成功緝拿歸案,及進行審訊時,案件審訊之公平性。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潛逃者也未必可以終其一生,成功地在海外逍遙法外。
作者為香港執業大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創新智庫顧問、華商律師事務所港澳律師執業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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