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屠龍小隊案今日宣判。
【橙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吳智鴻團夥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襲警案,「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吳智鴻等6名認罪被告,以及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的賴振邦,今日(14日)在高等法院判刑。「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被判入獄13年6個月;吳智鴻判囚23年10個月;炸彈運送者彭軍壕被判入獄10年;蘇緯軒判囚12年;蔡凱明判囚5年10個月;陳玉龍判囚9年。賴振邦判囚10年10個月。
法官張慧玲判刑表示,本案比葉繼歡案嚴重,後者為錢財及逃避警方而犯案,本案則為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本案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量刑起點將遠超18年。
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承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蘇緯軒、蔡凱明、陳玉龍三人,分別承認串謀謀殺、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等罪。賴振邦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控方案情指,吳智鴻等人計劃於民陣2019年12月8日遊行期間使用槍和炸彈,打算將含2公斤炸藥和8公斤炸藥的一大一小炸彈放置遊行路線途經的軒尼詩道,炸彈內有鐵釘並以電話遙距控制,大小炸彈分別可令400米和1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受傷。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領導者,計劃屠龍小隊以破壞行動誘警到小炸彈放置處,再逼使警員靠近大炸彈地點,槍手會於高處以步槍射擊警察,炸彈爆破後有人會執拾警員槍械。
本案另有兩名被告已接受判刑,其中,張俊富承認管有爆炸品罪及無牌管有槍械罪,被判囚18個月;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被判監7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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