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名被告上左起至右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與下左至右莫志成、尹栢詩和陳守業。資料圖片
【橙訊】6名警員2020年2月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掃毒行動中誣衊露宿者藏毒,早前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今日分別判處各被告入獄2年1個月至3年5個月,批評被告的行為令警隊蒙羞。
6名被告為32歲梁飛鵬、33歲龐雋詩、47歲林華嘉、29歲莫志成、29歲尹栢詩、31歲陳守業,6人案發時均隸屬深水埗特別職務隊。案情指,6名被告在2020年2月到通州街公園執行職務時,誣衊露宿者「阿十」藏毒,有人又蓄意遮蓋閉路電視鏡頭。
法官表示,判刑考慮因素包括本案罪行性質嚴重;此案犯案人是警員,並在記事冊中寫下虛假指控,情節較同類案件嚴重;各被告非單獨犯案,是加刑因素;警員職責是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在司法制度中擔任重要角色,被告卻做出不法行為,令警隊蒙羞;各被告互相配合,在某階段達成共識。
法官指出,梁飛鵬及龐雋詩的量刑起點是2年3個月,考慮到他們背景良好,減刑2個月,判囚2年1個月。林華嘉有加刑因素,包括夥同他人犯案,以及他身為職級較高的警長,卻沒履行督導下屬的職責,更參與涉案行為,量刑起點為3年6個月,考慮到他背景良好及因案失去長俸,減刑4個月。林華嘉2項罪行的其中3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終判囚3年5個月。法官提及,林華嘉在書面求情指,案發後出現自殺傾向,需接受精神科治療。
法官稱,莫志成因夥同他人犯案,量刑起點加至3年3個月,考慮到他在被捕至今4年來承受的壓力,減刑2個月,判囚3年1個月。尹栢詩及陳守業的量刑起點是3年3個月,因背景良好而減刑2個月,終判囚3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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