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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訊】2019年8月31日,灣仔軒尼詩道一帶發生暴動。21歲法律系女學生去年被裁定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獲批訟費。律政司今年6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批准律政司就暴動罪的上訴,撤銷無罪裁決,把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但維持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無罪裁決。上訴庭今頒判詞指,原審法官李俊文在被告不作供又不傳證人的情況下,為她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但她在警方推進時與約百名示威者一起逃跑,又管有行山杖、長雨傘、護目鏡等裝備,有壓倒性環境證供證明她曾參與暴動。

律政司指,原審法官李俊文過份倚重本案缺乏湯嘉欣參與暴動的直接證據,但沒有妥善考慮其他對湯嘉欣不利的環境證據及疊加效應,錯誤認為整體證供極其量只可說她當晚可能參與了另一示威活動,而並非參與涉案暴動。

律政司質疑,李官憑空替湯嘉欣想像一些缺乏證供支持的辯護理由。湯嘉欣一方指暴動現場四通八達,她被截停前正是遠離現場,與暴動範圍有一段距離,認為李官的分析公平又全面,達致無罪裁決並非有悖常理。

上訴庭強調,環境證供可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湯嘉欣在警方推進時與約百名示威者向同一方向逃跑,只是她跑得較其他人慢,她管有行山杖、長雨傘、護膝、護臂、頭盔、護目鏡,均與和平示威不符,可見這些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但李官沒有正確考慮和充分分析其席前的環境證供,忽視了應被考慮的因素,考慮了不相干的因素,令暴動罪的無罪判決「有悖常理」,但李官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分析則無誤。

責編 | 孫紹豪

編輯 | 阮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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