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現時被廣泛用於針對網上各類型罪行。圖:星島。
【橙訊】不誠實取用電腦是法庭常見的控罪,除偷拍案外,諸如黑客攻擊、網上詐騙、在網上散播煽動言論等等,控方都可以引用該罪名檢控。但法律界人士質疑條文適用範圍太廣,令人覺得易被濫用,有網民更諷剌這項控罪是網絡「萬能Key」。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任何人只要有下述其中一項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日後任何時間,即屬違法,包括意圖犯罪;有不誠實意圖而進行欺騙;目的是為了不誠實地使自己或他人獲益;或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被告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
上述條款旨在打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例如網上詐騙、非法入侵電腦系統行為等科技罪行、鼓吹或教唆他人進行非法活動,及透過使用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
大律師陸偉雄稱,該條例於1993年立例,經過多年變化,繼續使用難免起爭議,當局應研究條例適用範圍,為各種情況加入清晰定義,令公眾在網上發表言論前,減少誤墮法網,亦可令警方執法有更明確理據。
編輯 | 江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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