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繼續在高院審訊。資料圖片
【橙訊】激進組織「屠龍小隊」涉嫌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並槍殺警員,案件今日在高院續審。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計劃炸彈行動完成後帶小隊離港,又確認有被告曾把測試引爆裝置的影片傳到群組。
控方展示2019年11月24日「屠龍小隊在」「滅龍」群組的對話,顯示黃振強曾與其他人討論「踩線」,黃振強在庭上解釋,過往隊伍參與示威暴動,都會討論如何落實、如何撤離;有人提議在12月1日的九龍遊行使用炸彈,黃振強回答指如果沒有制定好逃走計劃,就不能使用炸彈,並在庭上指,有計劃在行動後帶隊員離開香港。
黃振強說,2019年11月底曾與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等成員在三陂坊開會,當時他向各人提及將有大行動,會有其他勇武隊伍用槍和炸彈,「結論係屠龍唔會親手使用任何槍同炸彈,只係睇點樣從旁協助」。黃振強稱,在該次會議上,未知行動日期,到12月才獲吳智鴻通知,將於同月8日行動。
控方問及對話中多次出現的「20kg」的具體意思,黃振強指是吳智鴻製造的炸彈,但仍要視乎上文下理,又確認案中的軍火,都與吳智鴻有關。控方指11月27日,被告張銘裕把一條影片傳到群組,有成員問「一定要咁大舊?有冇得濃縮?」,張銘裕回覆「難啲,都係放入袋,無所謂啦」,黃振強解釋片中是與吳智鴻炸彈相關的引爆裝置。
控方問黃振強於11月30日指已索取90支汽油彈打算12月1日使用,惟最後因被告嚴文謙身在南韓決定取消計劃;黃解釋嚴文謙不到場「無安全感」,兩人較有默契,
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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