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堯(右)被判入獄6年2個月。資料圖片
【橙訊】2019年七一衝擊立法會大樓案,藝人王宗堯及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等共14人,涉於2019年7月1日進入立法會會議廳,被控暴動罪及在進入會議廳罪,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判刑。王宗堯等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2名記者被裁定暴動罪脫但進入會議廳罪成,其餘8名被告則承認暴動罪。王宗堯被判入獄74個月,11名被告則被判囚逾54個月至82個月。
王宗堯早上被判入獄6年2個月,因初選案正還押的劉穎匡及鄒家成,分別被判入獄4年半和5年1個月;同案合共12名被告,判囚4年半至6年10個月。案件屬於區域法院的案件,早上移師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判刑。
王宗堯早前供稱自己只是逗留在現場約5分鐘,但法官不認同逗留時間短是求情理由,指暴動是由每個示威者參與所引起,指即使逗留時間短,如果示威者不斷加入,仍可以令暴動延續。考慮到王宗堯對案情沒有爭議,亦沒定罪紀錄,判處監禁6年2個月。
法官指,劉頴匡在暴動扮演積極角色,亦有參與去留討論,與其他示威者同一陣線,具指揮角色,罪責屬嚴重級別,判囚4年半。至於鄒家成,法官指他在莊嚴的立法會會議廳,撕毁《基本法》小冊子,亦掛上港英旗,對國家及特區作出巨大侮辱及藐視的行為,令現場情緒升溫,壯大暴動升勢,與使用武器衝擊不遑多讓,案情極之嚴重,判囚5年1個月。
另外2名供稱是記者的被告,早前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分別判罰1000元及1500元。其中報稱城大編委記者的黃家豪,法官指,被告不涉暴力及與其他人在肢體衝突,亦接納他不是故意接觸被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判處罰款1500元。另外報稱案發時為記者的被告馬啟聰,由於案情性質較輕,判罰1000元。
14名被告為黃家豪(22歲,學生)、羅樂生(21歲,廚師)、何俊諺(23歲,運輸工人)、畢慧芬(26歲,無業)、孫曉嵐(25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3歲,無業)、馬啟聰(32歲,記者)、王宗堯(45歲,藝人)、沈鏡樂(25歲,地盤工人)、劉頴匡(30歲)、吳志勇(28歲)、范俊文(31歲)、鄒家成(27歲)及林錦均(27歲,無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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