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童樂居幼兒工作員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三項虐兒罪成,早上在區院被判囚15月。資料圖片
【橙訊】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的「童樂居」在2021年發生虐兒案,事件至今34人被控。其中一名幼兒工作員早上在區域法院就三項虐兒罪判刑,法官李慶年批評被告在短短一個月內三次犯案,沒有盡到照顧兒童的職責,明顯違反了社會及公眾對幼兒工作者的信任,基於案情的嚴重性,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遂判處入獄15個月。這也是同案首宗在區院審理並有判決的案件。
被告陳玉玲(犯案時49歲)早前被控六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涉及兩名兩歲男童B和D、一名三歲男童U,以及三名兩歲以下身份不詳兒童。同案55歲被告陳麗娟早前承認襲擊10名兒童被判囚兩年三個月。案件經審訊後裁定被告當中三項罪名成立。據案情透露,被告在約一個月內三次對三歲或以下、無力反抗的幼兒犯案,包括扯男童的頭髮、抱起並摔在地墊上,把女童摔在角落使其頭部撞牆,以及目睹同事施暴時沒有介入或制止。
李官在判刑前引述辯方求情,表示被告的丈夫去年病歿,她孝順家姑及積極做義工,過往自掏腰包買零食獎賞表現良好的幼童,亦曾出手保護被粗暴對待的幼童。辯方指出部分幼童會咬人,對他人構成危險;又說涉案幼童沒留下創傷。
不過,李官指被告在案發時是受僱為幼兒工作員,職責是照顧幼兒,但被告在案中的行為,違反了公眾對幼兒工作者的信任,明顯令到涉案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他強調照顧者必須控制自己的行為,一旦情緒失控或會變成虐兒。寄住童樂居的兒童缺乏家人的照顧,作為幼兒工作員應給予更多耐心和關愛,然而被告的行為卻違反了這份信任。
基於案情嚴重性,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法官又稱由於每宗虐兒案情節差異很大,上訴庭沒有量刑指引,判刑必須具阻嚇性。為兼顧量刑一致,李官在對比數宗區院相關判刑,考慮暴力程度等因素,就三罪分別以六個月及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為判監18個月亦合理。不過,由於辯方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被告亦沒有案底,故李官決定下調刑期至15個月。
圖︰童樂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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