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涉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一案,周四將作終極裁決。資料圖片
【橙訊】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於2021年發文呼籲市民參加被禁的「六四集會」,在裁判法院原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罪名。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認為鄒幸彤不可在審訊時挑戰警方禁令合法性,理應訴諸司法覆核。終審庭聽畢陳辭後押後裁決。根據終審法院網站顯示,本案將在本周四(25日)上午10時頒布書面判決。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及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吳宗鑾代表。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早前指,不認為鄒幸彤一方可挑戰警方禁止集會決定的合法性,指若不滿相關決定,有既定上訴機制處理,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透過相稱性測試。不應讓社會有可以無視警方決定的錯覺,社會人士可利用上訴或司法覆核,挑戰行政當局決定,但不同意在刑事程序中提出有關挑戰。
是次爭議涉及兩個問題:在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檢控時,被告人能否以挑戰一個由警方發出及經上訴委員會確認的禁止令的合法性作爲辯護?若果上述問題的答案爲肯定,法庭應以什麼準則考慮被告挑戰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以及上訴委員會隨後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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