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黎智英被判入獄五年九個月。資料圖片

【橙訊】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早前經審訊後,黎智英兩項欺詐罪成立。黃偉強則一項欺詐罪成。法官陳廣池今早(10日)於區院判處黎智英入獄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要3個月內繳付,不得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黃偉強則被判入獄21個月。

法官判刑稱,黎智英兩項控罪大同小異,僅時段不同,犯案時間遠早於黃偉強,對方只是聽命行事,而黎智英自1998年起已為力高董事及實益擁有人,力高於蘋果大樓佔地約1100平方呎,專家雖曾以甲乙級商廈估算力高案發期間租金市值,惟力高在蘋果大樓內同一屋簷下營運帶來便利卻難以量化。

法官以高官類比,倘其於官邸內劃出100平方呎分租他人,一經媒體報道將引起軒然大波,問責下台甚至負起刑責。

法官稱,本案並非重大商業欺詐案,當中黎智英佔重要角色,縱使其工作日理萬機,惟曾簽署聲明書,故不應以此為抗辯理由,否則將使聲明書形同虛設。

法官認為本案並不複雜,然而亦不輕微,雖不涉及違反誠信,但科技園因應其公司曾申請不少同類牌照,才不懷疑蘋果印刷公司違約,同時辯方辯稱錯在營運總裁,顯示黎智英毫無悔意。

被告黃偉強被判入獄21個月。

法官表示,傳媒大亨管控一個頗具規模的傳媒網絡並不表示其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更不能說執法機構檢控這傳媒大亨便等同攻擊新聞自由,本案性質純然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不應把案件的審訊扣上任何政治帽子。

法官又指科技園作為政府工業邨土地政策的執行者,理應善用法律權力,切實打擊違規違租契者,本案中職員卻「反主為客」,拱手相讓自己的權利,任由蘋果印刷人員指使去實地巡察,甚至不盡不實地因應獲提供的資料撰寫巡察報告,明顯地黎智英傳媒大亨的地位使科技園更「投鼠忌器」,自我矮化,實有其改善之處。

被告74歲黎智英和59歲黃偉強,分別被控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和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間,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劃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64歲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早前獲豁免起訴,以特赦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圖:星島

責編 | 江純力

編輯 | s.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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