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使用《醫療券》在於專業與牌照。資料圖片

文:林哲玄

想一想,有一天,在公立醫院專科門診求診的病人不需要一次性領取6個月的藥物,而是先取少量的藥物,之後每兩個月到家居附近的藥房配藥;病人甚至可以選擇看完醫生就回家,到社區的藥房配藥,而不需要在公立醫院等候取藥。這安排既方便病人,也減輕公立醫院已然緊張的藥劑服務,更可大大減少藥物的浪費。

社會有不少聲音認為《醫療券》應該開放至藥物購買和藥劑服務,相信來自議會的壓力也不少。事實上,在社區推廣臨床藥劑服務既方便市民,又助力減輕醫管局藥房的工作量,也有利基層醫療發展。但是,我們面對濫用《醫療券》的挑戰也極大:社區的藥房除了售賣藥物之外還出售一般日常家居清潔和衞生用品。銷售單據即使清晰也難保《醫療券》不被用於購買非藥物消費品;那麼,《醫療券》不就變成了市民的日常用品藥房消費券嗎?這肯定不是我們樂見的。

有難題就迎難而上:市民都會說,問題在於有效的監管,監管的對象一是專業,二是牌照;專業是藥劑師,牌照是《獲授權毒藥銷售商》(ASP)。 

首先談專業原則。第一,藥劑師和市民在獲得藥物的信息和在藥物使用的知識與判斷是否對等?藥劑師經過長期專業訓練,對有關藥物研究的信息能作出專業判斷,這是專業之所以是專業的基礎之一。因此答案是:不對等。第二,藥物廣告給予病人的信息,就病人所需有否偏頗?既然是廣告,答案不言而喻。因此,在藥劑師提供專業藥劑服務的藥房,不應該有藥物廣告,就等於在醫生診所不應該有藥物廣告一樣。藥劑師推薦藥物時,也不應該為商業利益所左右。什麼是藥物?補品、輔助產品(supplements)當然不是藥物,也毫無疑問不應該納入《醫療券》的使用範圍。

作為一個臨床專業,藥劑師的專業責任是確立病人的臨床需要(醫生的處方可以被視為確立臨床所需之一,其他的就需要藥劑師自身的判斷),按病人的個別情況給予專業、平衡利害的意見和建議,而不是任憑「顧客的商業需要」售賣藥物。藥劑師也不可向病人推薦和推銷無確鑿醫療所需(即足夠醫學證據並普遍為醫藥專業所接受)的産品,亦不可以非專業利益推銷業務、吸引病人,例如可轉讓的優惠、非本藥劑師或非純藥劑服務的優惠等等。

上述所有要求與對醫生的道德要求一致,甚至已經更寬鬆。

再談監管。最有效監管的對象自然是藥劑師本人,而不是藥業老闆。ASP的持牌人恰恰多不是藥劑師,而是藥房老闆。他們擁有購入和儲存抗生素、鎮靜劑等危險藥物的權利,還有聘用和解僱藥劑師的能力。賦予他們在社區配藥的權利就等於要藥劑師臣服於商業考量之下,在不對稱的力量下要藥劑師抵抗商業利益、肩負專業使命和責任,這安排原本就不妥當。鼓起勇氣挪動既得利益者的奶酪,是我對現任政府的期許。要解決問題、加強監督,我認為醫管局和政府策略性購買藥物以及藥劑服務的對口單位只能夠是専業藥劑師。超巨型連鎖藥房希望分一杯羹?可以,請與藥劑師對等合作,保障藥劑師在藥房的實權,確保藥劑師在藥房擁有擔負專業責任的能力。 

在私營醫療體系我目睹醫療集團的興起,商業集團對股東負責算是理所當然吧?病人恐怕是第二負責對象。醫療衞生發展要專業化,不光是産業化:一個蓬勃、競爭激烈,不被一、兩個集團壟斷的基層醫療才對廣大市民最有利。我支持有利於個體專業人士或微小企在社區醫療體系創業和發展的政策。

要年輕人繼續聽命於既得利益財團,只會消磨一代人的意志。我們要讓讀書再次成為年輕人在社會階梯往上爬的力量來源,這叫社會公義,也是改變社會的力量!

作者為醫療衞生界立法會議員、香港護理專科學院顧問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責編 | 梁庭希

編輯 | Wen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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