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人員處理斷電火災現場。資料圖片

文:張智文

2022 年 6 月 21 日香港西北發生大停電事件,事件起因是由於元朗宏樂街附近一條電纜橋於晚上 7 時 10 分發生火災,火警導致分別為三組共提供13 萬 2000 伏特的高壓電纜損毀,因此令到元朗、屯門及天水圍等地區沒有電力供應。估計約有16 萬戶居民受到影響。

火警發生後,中電透過各種方式恢復電力供應,於當晚 11 時半開始向大部份客戶恢復供電,到 6 月 22 日早上 8 時,中電表示受事件影響地區已全面恢復供電。至於責任和賠償問題,事後中電表示會每戶發放100 元「心意券」以示慰問。

賠償每戶 100 元到底法理基礎何在?這個必須釐清,否則只會引起無限期的爭拗。首先香港居民使用電力是受到供電則例的規管,根據中電的《供電則例》列明,中電必須致力確保在正常情況下電力的供應持續不斷。供電則例同時規定,因電力供應中斷或故障,以致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毀壞或不變,除法律規定者外,中電概不負責。供電則例亦規定,除非是因為中電疏忽影響所致,否則中電不負責對客戶引致的任何直接損失或損壞。此外不論是否由於中電疏忽所致,客戶所遭遇的任何間接或後遺症損失或損壞,中電亦不會負責。

先不論《供電則例》是否存在霸王條款,但《供電則例》本身列明,在法律規定下中電需要負責賠償停電所造成有關損失。那麼香港有什麼法律列明如何計算停電損失賠償方案?答案是沒有的,普通市民本身損失有限,是不會花大量精力、時間、金錢和電力公司進行法律訴訟。雖然不打算進行法律訴訟但不代表普通市民並沒有什麼損失,而相反進行法律訴訟隨時會令到很多市民得不償失,甚至是雙重損失。這恐怕並不是訂立有關法律的原意,因此訂立停電損失賠償機制是必須的。

在港英年代,港英政府為了確保電力公司以合理價格提供可靠服務,並保障股東有合理回報。分別在1964年和1978年和中電、港燈公司簽定利潤管制計劃協議。該協議列明電力公司的權利和責任、股東的回報率,以及政府監管電力公司和電力有關的財務安排。有關協議經過多次續約,電力公司受到特殊的保障。但對普通市民的保障,多年來未見政府採取任何行動。環觀世界各國先進地區電力監管政策,只有香港如此特殊,處處保障電力公司利益而忽略普通用戶利益,這種方式係時候應該改變。

電力公司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無預警停電,用戶要求賠償並不是什麼獅子開大口的問題,這在其他國家停電賠償是很正常的事,而香港因停電問題進行賠償亦有先例。在1998年7月28 日,大埔廣泛地區電力供應中斷十多個小時,不少用戶因此蒙受損失。事後中電根據《供電則例》,以事件並非中電疏忽引致為理由,拒絕賠償受影響人士。但主動提供一項「支援服務」以協助受影響的商戶,有關支援服務主要是下期電費單內「本月電费」獲得五折優待。

本次元朗大停電並不是什麼天災或者恐怖襲擊所造成,毫無疑問是中電疏忽所引致,因此賠償金額無可能低於1998年非中電疏忽引致的停電的支援服務金額。1998年在沒有責任下的「支援服務」金額還高於在今年有責任的賠償款項,這點絕對是不能接受。因此負責監管的環境及生態局作為監管電力發展政策的機構,應該立即糾正錯誤,制定有關政策應該是保障民生;而不是裝傻扮懵默不作聲,處處保障電力公司的利益。 

訂立停電賠償機制並非什麼世紀工程,只是將過去如何處理電力公司與民眾的糾紛規範化。所以,無理由需要諮詢、研究、再檢討,無理由要三五七年政策才能夠出爐,在國家主席習近平的「四個必須、四點希望」的指示下,特區政府應該立即訂立停電損失賠償機制,以保障民生。

作者係香港青年事務發展基金會政策研究主任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觀點

責編 | 周琋瑜

編輯 | Wen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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