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起:曾倩儀、江鏡棠、陳國威及陳霆堃。

【橙訊】前年11月理大衝突爆發期間,大批示威者前往「聲援」,並在附近的佐敦道拔萃女書院外參與暴動,其中九人被捕。他們經審訊後,今日在區院全部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案件押後到明年1月15日求情及判刑,期間全部被告還押。

九名被告依次為陳國威(學生,19歲)、陳子謙(會計文員,27歲)、江鏡棠(工程師,26歲)、陳霆堃(學生,18歲)、黃適哲(學生,21歲)、梁嘉星(毛記葵涌設計師,23歲)、曾倩儀(銀行職員,24歲)、鄧錦樂(無業,23歲)及詹隆享(測量主任,26歲),被控於前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

另外,兩名被告梁嘉星及詹隆享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梁嘉星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詹隆享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把板手。

由左上至下:黃適哲、鄧錦樂、詹隆享、梁嘉星及陳子謙。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表示,案發時現場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及燃燒彈,是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構成暴動。另有示威者手持燃燒彈等攻擊性武器,令人相信他們很快會使用有關物品攻擊目標,相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公私財產損毀,構成迫切的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現場的非法集結成為暴動。

法官稱,九名被告被捕時,穿戴頭盔、護目鏡、防毒面罩及手套等裝備,其中被告曾倩儀被捕時持有燃燒彈,認為九人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暴動,並非剛巧路過或旁觀,他們不理會警方發射催淚彈及警告選擇留下,成為暴動人群的一分子,是要藉人群聲威,鼓勵及支持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

法官提到,第六被告管有剪刀及打火機燃料,肯定是打算在暴動中製造燃燒彈或縱火,以及作出掘磚等暴動相關非法行為;第九被告管有六角匙及扳手,肯定是打算拆掉路邊欄杆或路牌,裁定兩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

圖:星島


責編 | 謝俊文

編輯 | s.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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