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於上月底召開會員大會。資料圖

文:陳凱文

民主黨於上月底召開會員大會後,其中委會決定為有意參選的黨員設立甄選機制,截止日期為今日的10月12日。事後,曾為內地民運領袖的韓東方宣布參選,但據聞他過去在黨內一向低調,甚至他當日在會員大會發言時,大部份黨友都不知他是誰,加上那個甄選機制要當區40個黨員提名,再要分別在各區黨支部取得5個提名,相信韓東方難以在報名日期前湊夠提名參選。

如此看來,民主黨不會派人參加今年底的立法會選舉,差不多已成定局,一切關鍵只在於他們把甄選門檻設得那個高,初選提名時間設得那麼緊,究竟算不算故意阻撓他人參選,又或者像全國僑聯副主席盧文端所言,是所謂的「軟對抗」。其實單純從法理上而言,任何人要參選,不一定要事先加入某一政黨,亦不一定要某黨支持。

換言之,如有民主黨員想參選,但過不了對方的甄選機制,大可以先退黨後參選,所以甄選機制不構成故意阻撓他人參選一說。然而,如果有黨員過不了甄選機制,又要參選而又不退黨的話,民主黨會怎樣處理呢?容許對方以個人名義出選,但不予任何支持,然後強調對方並不代表民主黨參選?還是凍結對方黨籍,甚至是直接開除出黨呢?截至目前為止,對方都沒有給過答案。

當然,一切的問題關鍵,便是有人不依甄選機制之下宣布參選,因而遭民主黨開除黨籍,究竟算不算「強行阻止」他人參選。似乎不算,因為民主黨甄選機制的門檻雖高,但過得了理論上仍可代表民主黨參選,作為黨員不守黨紀,黨籍被凍結甚至被逐出黨,亦是意料中事。況且,對於「強行阻止」他人參選,現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其實有明確定義。

根據該法例第8條,只有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誘使另一人不參選,才屬違法。條文中的「脅迫手段」是以非法方式作為犯罪前提,例如對另一人作出刑事恐嚇。可是如上所述,有人即使退黨或被逐出黨,其實仍可以個人名義,或加入另一政黨,甚至是自組另一政黨參選,其參選權既然沒被剝奪,「強行阻止」一說又怎能成立?

正因如此,盧文端才會把民主黨現時的做法,定義為「軟對抗」,只是這一說法若要成立,是假設民主黨故意設立高門檻的甄選機制,目的是要藉此杯葛今年底的立法會選舉。可是江湖傳聞,民主黨的幾位元老,本來都是傾向參選,只是黨內參選派遊說不得法,令正被還押的黨友深感不滿,才令所謂的退選派想盡辦法,要阻止參選派成功派人參選。

如果傳聞屬實的話,甄選機制的門檻設得那麼高,提名期設得那麼短,便可理解為增加參選派的障礙。例如:需要各區黨支部提名,是因為正被還押的民主黨員,入獄前是新東、新西和九西立法會議員,參選派不可能在他們不點頭下取得提名;又例如提名截止日期設在10月12日,是因為被視為參選派的鄺俊宇在8日宣誓,即使最終不被DQ,也難以趕在截止日期前取得足夠提名。

換言之,民主黨是次不參選,說到底很可能只是黨內政治鬥爭的結果,但是他人未必確知其內情,如因此而出現誤判,並將他們現在做的一切,視之為「軟對抗」的話,民主黨在下屆區議會和立法會選舉,即使想再派人參選,也有可能難逃被DQ的下場。若民主黨真是因為黨爭,落得「滅黨」的結局,還真的是有夠諷刺。

作者為時事評論員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責編 | 王莫凡

編輯 | Ada 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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